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如,黃女士3月份防疫捐贈出1.5萬元,截止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么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余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