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認證聯[2013]55號 ?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了貫徹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提升我國會計管理工作水平,推動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實施,促進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軟件推廣應用,落實《財政部關于開展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技術規范系列國家標準符合性測試工作的通知》(財會〔2012〕14號)的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辦發〔2006〕11號)、《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會〔2009〕6號),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和財政部對開展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軟件認證(以下簡稱“XBRL軟件認證”)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并據此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推動XBRL軟件認證活動。
一、工作機制
XBRL軟件認證是指由第三方的認證機構證明XBRL軟件符合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技術規范系列國家標準(GB/T25500)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實施XBRL軟件認證對保證XBRL軟件標準符合性,促進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增加金融環境的透明性、穩定性具有積極意義。
國家認監委負責XBRL軟件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財政部負責推動XBRL軟件認證結果的采信,引導相關方使用獲得認證的XBRL軟件。
財政部與國家認監委聯合組建XBRL軟件認證技術委員會,對XBRL軟件認證的技術問題(如XBRL軟件認證實施機構的技術能力要求、對認證實施規則的制定建議和草案的審議等)進行研究和審議。
二、認證結果采信
實施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的單位在選擇XBRL軟件時,鼓勵選用通過XBRL軟件認證的產品。
三、實施機構確定
(一)認證機構
國家認監委遵循“能力優先,適度競爭”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以及XBRL軟件認證的技術能力特殊要求,確定從事XBRL軟件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
(二)實驗室
從事XBRL軟件認證相關測試活動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符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備從事XBRL軟件認證測試工作相關技術能力。認證機構根據自身認證測試業務需要確定實驗室并與之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四、認證實施
(一)認證規則
認證機構應當制定XBRL軟件認證規則(以下簡稱“認證規則”),組織專家評審并報國家認監委和財政部備案后發布實施。
(二)認證申請和受理
XBRL軟件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以下簡稱“認證委托人”)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資料,認證機構經審查符合認證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三)軟件測試
認證機構受理申請后,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安排軟件測試。
實驗室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對樣品進行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實驗室應當確保測試結果的真實、準確,并對測試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測試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實驗室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測試報告內容以及測試結論負責。
(四)認證決定
認證機構完成樣品測試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其作出的認證決定負責。
(五)獲證后監督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式和頻次,對獲證產品及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獲證后監督,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持續符合認證的要求。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六)信息公開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獲證產品及生產企業等信息,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查詢,并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和財政部報送XBRL軟件認證的實施情況以及獲證產品的信息和證書暫停、撤銷或者注銷的信息。
(七)保密義務
從事XBRL軟件認證和測試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
(一)認證證書
XBRL軟件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2.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
3.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
4.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5.認證依據;
6.認證模式;
7.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8.發證機構;
9.證書編號;
10.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二)認證標志
XBRL軟件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和認證機構識別信息組成。認證標志的基本式樣如下圖所示,其中ABCDE代表認證機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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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認證標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及規定將由國家認監委另行公告發布。
六、監督管理
(一)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查處,并通報財政部。
(二)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國家認監委與財政部聯合開展XBRL軟件認證專項監督檢查。
(三)財政部在使用領域對認證結果采信情況和獲證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結果通報國家認監委。
(四)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和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或投訴。
(五)對于XBRL軟件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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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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