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增值稅稅率調整內容是,自5月1日起,原適用17%稅率的貨物和服務等,適用16%稅率;原適用11%稅率的貨物、服務和不動產等,適用10%稅率。將原17%、11%稅率各下調了1個點。
這里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業務,還是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17%、11%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業務,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新稅率,按照新稅率納稅和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然還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來判斷。
實際業務操作中,如何處理5月1日前后開票銜接問題?稅務總局在《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中,已經分多種情況進行了明確。
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此規定的含義是: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前的應稅行為,已經申報納稅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稅率補開發票。
舉例說明。A企業2018年2月向B企業銷售貨物,但B企業未索取發票。該企業在3月份對該項銷售貨物行為按17%的適用稅率進行了納稅申報。5月,B企業索要發票,則A企業仍可以按照17%稅率向B企業開具發票。
18號公告第九條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該條規定的含義是:納稅人原來按照17%、11%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發生了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按照17%、11%稅率開具紅字發票沖回;納稅人原來按照17%、11%稅率開具的發票,發現開票錯誤的,先按照17%、11%稅率開具紅字發票沖回后,再按照17%、11%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還是舉例來說明。A企業在4月18日向B企業銷售貨物一批,當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5月3日,B企業提出,該批貨物質量存在問題。經協商后,A企業同意給予銷售折讓處理。如B企業還未將此發票認證,則A企業填報紅字發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編號后,仍按照17%稅率開具銷售折讓的紅字發票。如B企業已經將此發票認證,則B企業填報紅字發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編號后,A企業仍按照17%稅率開具銷售折讓的紅字發票。
變換情景,還是以上面這個例子進行說明。5月3日,B企業突然發現發票上納稅人名稱寫錯了(不是貨物質量問題),B企業要求重新開具發票。如B企業還未將此發票認證,則A企業填報紅字發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編號后,按照17%稅率全額開具紅字發票后,再按照17%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B企業已經將此發票認證,則B企業填報紅字發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編號后,再由A企業按照17%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最后,18號公告還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指16%、10%),一般納稅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指17%、11%)開具增值稅發票。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