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首次申報時,無住所個人在境內的實際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暫時無法確定其為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為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公告》賦予無住所個人預先選擇稅收居民身份的權利。具體是,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自行判定是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當預計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無住所個人再按照《公告》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