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內雇主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在此情況下,盡管境內雇主不是工資薪金的直接支付方,為便于納稅遵從,根據《公告》的有關規定,無住所個人可以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或者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對于無住所個人未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負有報告義務,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無住所個人選擇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并于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無住所個人選擇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應當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九條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填寫《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并于取得相關所得當月終了后15日內向其境內雇主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