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來源地規則,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分為境內和境外工資薪金所得;在此基礎上,根據支付地不同,境內工資薪金所得可進一步分為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以下稱境內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稱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資薪金所得也可分為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綜上,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劃分為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個部分。
無住所個人根據其在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確定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范圍。例如,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居住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工薪所得,應就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前,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采取“先稅后分”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即先按納稅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再根據境內外工作時間及境內外收入支付比例,對稅額進行劃分,計算確定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無住所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并入綜合所得,不再單獨計算稅額,難以繼續采取“先稅后分”的方法,《公告》將計稅方法調整為“先分后稅”,即先根據境內外工作時間及境內外收入支付比例,對工資薪金收入額進行劃分,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再據此計算應納稅額。計稅方法調整后,無住所個人僅就其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確定適用稅率,降低了適用稅率和稅負,計稅方法更加合理。
無住所個人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情況一: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的,其取得由境內支付的境內工作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二: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優惠條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計入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免予繳稅;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四: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優惠條件的,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計入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對于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多筆對應不同歸屬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每筆工資薪金所得的歸屬期間,分別計算每筆工資薪金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再加總計算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