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A企業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