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第四條規定,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罕見病藥品制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未來隨著人們對罕見病的認知加深,以及對罕見病藥品的加速研發和審批上市,罕見病對癥藥品將逐步增加。為此,國家相關部門將根據情況適時對罕見病藥品實行動態調整。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4-24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第四條規定,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罕見病藥品制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未來隨著人們對罕見病的認知加深,以及對罕見病藥品的加速研發和審批上市,罕見病對癥藥品將逐步增加。為此,國家相關部門將根據情況適時對罕見病藥品實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