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中可享受留抵退稅條件包括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的周期為6個月,而納稅等級是動態管理,應以哪個時間的信用等級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申請之時顯示是符合條件,后來等級被調整為C、D級的,稅務機關是否追繳已退稅額?以后是否不再享受該政策?
答: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當期的納稅等級來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果在申請時符合規定條件,后來等級被調整為C、D級,稅務機關不追繳已退稅款。但納稅人以后再次申請留抵退稅時,如果信用等級為C、D級,則不能再次享受該政策。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