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七條規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