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四、關于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注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