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