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yè)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tài)的。
《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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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自全國的咨詢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