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7年3月,我公司從另一家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0萬元。由于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后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于我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