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