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第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您提供原適用3%征收率的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您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需要代開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1%征收率的專用發票,并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您的稅務登記地在江蘇徐州,不屬于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您向湖北省有關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時,也只能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