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您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