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稱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在8號公告執行期間內,你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適用上述兩項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納稅申報期內選擇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稅政策申請退稅。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選擇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2月選擇按照8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在8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繼續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