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若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暫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向客戶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發票上不顯示稅額,下個環節不能據此抵扣進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