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納稅人在實際享受了增值稅免稅政策后,可以選擇放棄免稅權,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一般納稅人應就其放棄免稅的項目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以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進銷項抵扣的計稅方法,出于納稅核算便利性和進項抵扣準確性的考慮,對一般納稅人來說,現行規定是,一經放棄免稅,36個月不得變更,且應按照應稅項目來放棄免稅,而不能以是否開具專用發票,或者區分不同的銷售對象分別適用征免稅。
比如說,某一般納稅人兼營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在疫情期間均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該納稅人可以選擇就其提供的所有餐飲服務享受免稅,向客戶開具稅率欄標注為“免稅”字樣的普通發票;同時就其提供的所有住宿服務放棄免稅,向客戶開具專用發票。但無論是餐飲服務還是住宿服務,都不能就開具專用發票部分收入繳納增值稅,其他未開具專用開票部分收入享受免稅。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