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四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規定:“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