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規定:“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三、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