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針對您提供的情況,小超市三季度的總體銷售額預計在20萬元左右,您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在辦理三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