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你公司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