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規定,第三條離島免稅店應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在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一)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二)國家批準設立離島免稅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并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的相關材料。第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