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根據您的描述,外購農產品加工后再銷售的,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免稅項目范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