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