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因此,若企業直接向公立學校捐贈是不可以按照公益捐贈方式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