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的客戶都是經由第三方介紹的,客戶到公司成交服務項目100元支付給公司,第三方在這過交易過程中也提供了相應服務。結算時,公司只是代第三方收取了40元的服務費,公司與第三方的合同上也是寫明公司只是代收款,不代繳第三方相關稅費。請問公司應該確認收入為100元,還是60元?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4-08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