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八條規定,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現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8月6日制定且頒布實施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請問:因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已于2007年8月6日廢止,如何確定印花稅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
答:
: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可以《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為準。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4-0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