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是藥品批發企業,罕見藥,抗癌藥,生物制品的簡易征收備案需要續期,是否需要到稅局前臺進行重新備案?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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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發布第二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0年第39號)等相關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所稱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罕見病藥品制劑及原料藥。所稱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抗癌制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和抗癌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一般納稅人銷售上述生物制品或特定藥品,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并應單獨核算銷售額。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相關資料應留存備查。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2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