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非房企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是否屬于財稅(2018)57號中的改制重組,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規定:“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文件目前已執行到期。因此,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3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