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年22號文)規定,年末會計上已確認營業收入但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根據“待轉銷項稅額”計提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中是否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您企業根據“待轉銷項稅額”計提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預提時不能稅前扣除,需實際繳納后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4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