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納稅人享受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到期日是2020年12月31日,在新政策未公布前,2021年第一季度所得稅申報時是否可以將2021年1-3月購進的固定資產金額填列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表中,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上述文件已執行到期,若有新政策會另行通知,請留意廣東省稅務局網站等渠道通告。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5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