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我公司是一家餐館,疫情期間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項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正常繳納了增值稅,未開具專用發票。最近關注到這項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請問我們還能補充享受免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餐飲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2021年1月1日至7號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因此,你公司2021年1-2月提供餐飲服務,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如果在7號公告發布前,你公司已經就應予免稅的餐飲服務收入計算繳納了增值稅,可以抵減你公司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2、異地小規模納稅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辦理增值稅預繳申報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按季申報為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的,需要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2份,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圖書批發零售環節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4-16 16: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