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關于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問題:房地產中介A公司以收取傭金為主營業務收入,為取得傭金收入所支付的傭金/代理費計入了主營業務成本。目前實際支付的傭金/代理費為6%,該部分能否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答: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9日對您進行電話回復,詳細為您解釋相關問題,問題已解決。
以上回復僅供參
感謝您對清遠稅務工作的監督與支持,如有其他問題咨詢,歡迎關注清遠稅務微信公眾號或致電12366 進行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19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