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國稅發〔1996〕161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規定: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代付稅款亦適用本通知計算公式。
附件:國稅發〔1996〕161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服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國稅發〔1996〕161號
根據《國務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規范此類情況下應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現將計算公式明確如下:
一、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
二、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
三、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一、二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表三)對應的稅率;公式三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此文件執行日期與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的執行日期(1994后1月1日)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