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有關規定,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申請困難減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等不能預見及避免的事件。
重大損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納稅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上年末資產總額的20%(含)。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虧損。
嚴重虧損指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期上一年度虧損額超過其同期收入總額的20%(含)。
(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歇業連續6個月及以上。
(四)因政府規劃等非不動產權人原因,導致不動產權人連續6個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除外)。
(五)經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廣州市、深圳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確定需重點扶持的企業。
(六)稅收法律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明確的其他情形。
二、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的,不得申請困難減免稅。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在申請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申請(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及以下相關資料:
(一)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供受影響證據如受災圖片、政府部門相關文件或信息、相關財務報表及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材料;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供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期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供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或向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歇業資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供有關文件或法律文書;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五、六項情形的,應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四、困難減免稅由具有核準權的稅務機關核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申請減免稅款所屬期為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