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已于1996年2月6日下發各地。為貫徹國辦發〔1996〕4號文件,現就稅收征管范圍調整后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集貿市場和個體稅收問題
(一)對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稅的個體工商戶,其應當繳納的稅收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凡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交叉征管的,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納稅銷售額由國家稅務局確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由地方稅務局確定。為有效實施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納稅,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做好稅額的確定工作。
(二)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按這次調整的征管范圍進行征收管理。鑒于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流動性較大,為了減少稅收收入流失,堵塞稅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復征稅,降低征收費用,雙方稅務局應當進行協商,盡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相互委托代征稅款的,要嚴格按照收入歸屬入庫。
二、關于涉外稅收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包括3%的地方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稅收的征收管理問題另行下文。
三、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各自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統一代碼,分別登記、分別管理。
四、關于發票管理問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由國家稅務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普通發票的管理按流轉稅管理歸屬劃分。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需填開的普通發票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繳納營業稅(中央集中繳庫單位繳納的營業稅除外)所需填開的普通發票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交通運輸發票(中央集中繳庫單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
五、關于稅務檢查問題
(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各自所管理稅種的稅務檢查工作。必要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組織檢查,但對檢查結果應當分別做出處理決定。
(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屬于對方管轄的稅收問題時,應當互相通報,分別查處。
(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稅收的,其檢查工作也要相應委托對方負責。
六、關于征管資料移交問題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規定,將應當由對方稅務局管理的稅收有關資料向對方移交,具體移交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
七、關于稅收收入計劃調整問題
稅收征管范圍調整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6年工商稅收收入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
本通知下發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后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4〕190號)即行廢止。個別地區已對征管范圍自行調整,并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文件的規定不符的,應當按該文件規定重新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