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請示》(羅地稅發〔1995〕4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產資源的分類,生產水泥、紅磚用泥土屬于其他粘土,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屬于天然石英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確定的資源稅稅目,其他粘土、天然石英砂屬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稅目范圍。因此,對生產水泥、紅磚用泥土和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應按規定征收資源稅。
羅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請示》(羅地稅發〔1995〕4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產資源的分類,生產水泥、紅磚用泥土屬于其他粘土,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屬于天然石英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確定的資源稅稅目,其他粘土、天然石英砂屬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稅目范圍。因此,對生產水泥、紅磚用泥土和建筑用河砂、山砂、海砂應按規定征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