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9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明確:該“通知”第一點中“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稅字[1995]98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穗國稅發[1995]452號轉發
財稅字[1995]0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對執行上述規定時五年期限的計算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五年期限的具體計算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
二、關于個人在華居住滿五年以后納稅義務的確定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三、關于計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
個人在境內是否居住滿五年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83)財稅字第62號《關于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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