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6日 粵地稅辦發〔1995〕020號
關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原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條
例實施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開采或生產的石棉、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等礦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問題,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粵辦函〔1995〕169號文予以核定,現轉發給你們,請從1994年1月1日起(稅款所屬時期)執行。具體執行的適用稅額說明如下:
(1)1995年度按粵辦函〔1995〕169號文所附《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額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中“1995年度執行的稅額”欄的核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2)1994年度按《核定表中“標準稅額”欄的核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規定〔(94)財稅字第041號,省地方稅務局粵地稅發〔1994〕002號通知轉發〕,對獨立礦山鐵礦石可分別按《核定表》中的“標準稅額”和“1995年度執行的稅額”減征鐵礦石資源稅40%。
(4)1995年以后,在省政府未有新規定之前,仍應按《核定表》中“標準稅額”欄的核定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
附件:粵辦函〔1995〕16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
1995年4月18日 粵辦函〔1995〕169號
粵地稅發〔1994〕031號、粵地稅發〔1995〕007號請示收悉。關于石棉等礦產品資源稅稅額標準問題,省人民政府同意按你局核定的標準(見附表)計征。由于我省礦產企業普遍虧損,在1995年度內,對《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附表一、二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原礦,以及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開采或生產的石棉等礦產品,可按此標準給予下浮20%計征(具體見附表)。對受災的礦產企業,可視情況給予減免稅照顧,具體另報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稅目 標準稅額 1995年度執行的稅額 課稅數量單位
一、非金屬礦原礦 (一)石棉 (二)未列舉名稱的 其他非金屬原礦 二、黑色金屬礦原礦
(一)鐵礦石 1.露天礦 2.地下礦 (二)錳礦石 (三)鉻礦石 三、有色金屬礦原礦 (一)銅礦石 (二)鉛鋅礦石 (三)鋁土礦 (四)鎢礦石 (五)錫礦石 (六)銻礦石 (七)鉬礦石 (八)鎳礦石 (九)黃金礦 1.巖金礦 2.砂金礦 (十)稀土礦 (十一)未列舉名稱的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