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經委(工業委、經發局)、貿易委(商委、貿發局、財辦)、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
現將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轉發給你們。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及粵經能[1997]605號文的要求,本著加強管理,落實國家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的原則,在總結1998年工作的基礎上,經研究,現就1999年我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工作規范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工作仍按粵經能[1997]605號文規定的程序辦理,不發證書,采取由省經委、省貿委、省財政、稅務等部門聯文認定的管理辦法。
二、經省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而減免稅優惠年限未到期的企業(項目)需重新提出申請;因不重新申請未獲重新認定者,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三、企業(項目)申請享受優惠政策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
1、書面申請報告;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本通知隨附重新修訂的《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減(免)稅申報表》附表一;
4、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建材產品必須提供地級市以上質量檢測部門對其廢渣摻合量的檢測證明文件;
5、有關工藝說明材料。
(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
1、書面申請報告;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廣東省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減(免)稅申報表》;
5、經營情況說明材料。
所有上報的材料一式四份,申報表需逐項填寫,不得遺漏。
四、各市經委、貿易委按職責分工于1999年4月10日前將本市企業的申報材料匯總分別報省經委、省貿委。省屬、中央企業先按行業隸屬報省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