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市銀行系統地方稅征收問題的請示》(河源稅發[1998]115號)收悉。現復如下:
一、銀行系統的抵押房產和土地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企業因銀行貸款到期無法歸還,將抵押的房地產過戶給銀行以抵償貸款的,這些房地產已屬銀行的財產,應由銀行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房產在銀行自用或待處理期間,按原值計征房產稅,如銀行將房產出租,則應按其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并按有關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二、銀行系統的“資金帳簿”貼花問題。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上級銀行撥入的“營運資金”和銀行新增固定資產,均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這二個會計科目核算的范疇,應照章計征印花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