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27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省的地方企業必須報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呈報省政府或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可實行匯總(合并)納稅。
二、對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如母公司與成員單位屬同一稅務機關管理的,可不實行信息反饋制度;不屬同一稅務機關管理的,必須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單”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格式開具。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198號)和《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發[1996]172號)執行以來,各地反映了一些問題,為便于對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監督管理,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嚴格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審批管理
為鼓勵企業規模經營、提高整體競爭力與凝聚力,國家準予某些行業、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準予試點企業集團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統稱匯總(合并)納稅。
匯總(合并)納稅是一個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簡稱匯繳企業)和其分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簡稱成員企業)的經營所得,通過匯總或合并納稅申報表,由匯繳企業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合并)納稅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凡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除查補的稅款外,其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再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雖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但未列入匯總(合并)范圍的成員企業,一律按照企業所得稅條例及有關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實行逐級匯總(合并)申報制度
企業要根據稅收法規規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實行逐級匯總(合并)制度。
(一)年度終了后45日內,成員企業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附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為一式三份。
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成員企業的納稅申報,對成員企業報送的納稅申報表進行審核、簽字蓋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與成員企業。
成員企業將簽字蓋章后的納稅申報表一份留存,一份報送上一級企業或機構。
(二)成員企業的上一級企業或機構,應將匯總后的納稅申報表(含本級經營業務應申報的內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員企業的納稅申報表和本級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所在地稅務機關。當地稅務機關對企業本級納稅申報表按規定進行審核,對匯總申報表進行邏輯審核,簽字蓋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級匯總(合并)上報,直至匯繳企業。
上級企業或機構,其本級的納稅申報表為一式二份,一份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企業備查。
(三)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繳企業應將逐級上報匯總(合并)的納稅申報表(含本級),并附本級的納稅申報表、成員企業的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所在地稅務機關。
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依據匯繳企業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辦理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四)對未經所在地稅務機關簽字蓋章的成員企業納稅申報表,匯繳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拒絕受理,取消該成員企業當年的匯總(合并)納稅資格,并通知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征稅。
三、稅款預繳
為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匯繳企業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采取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各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
四、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匯繳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將各成員企業的納稅情況反饋給各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建立信息反饋制度,程序如下:
(一)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依據匯繳納稅申報表,經核對無誤后,出具“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單”(以下簡稱反饋單,格式見附件,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交與匯繳企業;
(二)匯繳企業將反饋單分別送達各成員企業;
(三)成員企業將反饋單報送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做為稅務機關就地監管的檢查依據;
(四)對層次較多的企業,由稅務機關逐級出具下一級成員企業或機構的反饋單,依上述程序,最終送達各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
成員企業在年度終了6個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反饋單的,所在地稅務機關有權取消該成員企業當年的匯總(合并)納稅資格,并依據稅收法規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稅。
五、監督檢查
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受理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納稅申報,切實做好簽字蓋章及納稅情況反饋工作,建立檔案,認真監管。對匯繳企業、成員企業報送的納稅申報表進行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作出處理,并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納稅檢查。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繳企業發生的收入、費用和自身經營業務納稅申報情況的檢查,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對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未按規定申報經檢查查補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就地入庫。對不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匯總(合并)納稅資格,就地征稅。
對取消匯總(合并)納稅資格的成員企業,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有關稅務機關要加強聯系和配合
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工作聯系,及時交流情況,溝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障對匯繳企業的征管和成員企業監管工作的順利有效進行。
七、本通知適用于所有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和單位。
附件: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單(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單(式樣)
(成員企業名稱):
你單位××××年度經匯繳企業向我局申報應納稅所得額(虧損額)××××.××元,應納所得稅額××××.××元。
特此證明。
稅務機關(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