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工商部門市場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湛地稅發〔1998〕137號)悉。對工商部門的市場房產,原廣東省稅務局已有文件規定:提供給業戶經營的房產應繳納房產稅(省稅務局〔87〕粵稅三字第006號)。鑒于當前市場建設和發展的實際情況,現對工商部門市場房產征免房產稅問題重新明確如下:
一、工商部門提供給業戶經營農副產品的農貿市場房產,無論是臨時或固定攤檔,均免征房產稅。
二、工商部門提供給業戶生產經營或出租與其他單位使用的市場房產,應按房產租金收入或攤位費收入視同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如攤位費與其他工商收費劃分不清的,可按市場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三、工商部門為發展市場經濟,利用貸款建設的市場,在還債高峰期如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的規定,經審批后酌情予減免房產稅照顧。
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