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57號)轉發給你們。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省局明確,對1996年1至6月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稅款不予退還。請遵照執行。
附件:如文
一、各級公路局和所屬的養路工區自用的房產和車船,按省局(87)粵稅三字第023號通知規定,從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產廢話部和車船使用稅三年。對其所屬的獨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設投資工程項目的工程公司(隊)、物資供應公司(站)、機修廠等單位的房產和車船,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企業內部的保(公)安隊,其經費來源由企業撥付,不屬國家財政撥付的單位,其使用的車船,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