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兩個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利息支出問題
一些地方對省局粵地稅發[1999]12號文中有關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理解不一致,現重新予以明確:
(一)納稅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內應支付的,允許預提并在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期滿后仍木歸還的,納稅人不得再繼續預提利息在稅前扣除,但可以在實際支付時一次性稅前扣除;如納稅人在合同期滿后仍作預提費用處理并在稅前扣除而年終又未實際支付的,應在年度申報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于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對處于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期內的納稅人,凡稅務機關已經確認虧損額的,納稅人在年度中間預繳申報時如有應納稅所得,可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待彌補虧損部分的所得額,應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