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藥用植物加工成干膏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河國稅函[2001]12號)悉。對你市龍華制藥廠購進生產用原材料的丹參草干膏、消炎利膽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省局粵國稅發[1995]297號文轉發)精神,其加工已不是簡單的切、刨成絲或塊等,不屬于利用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塊、絲、段等中藥飲片范圍,應適用17%稅率征收增值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