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頒布實施以后,各地在執行中對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省局給予統一明確。經研究,現就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明確如下:
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包括持有稅務部門開具的《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的單位),原則上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所得在單位所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同意后,可由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就地征收入庫。